王一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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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发布者:王一钞律师|时间:2023年05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711人看过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3.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4.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5.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6.破产企业内的社团经费及其拥有的财产。破产企业内的社团,主要有企业的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

  7.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

  律师补充:

  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指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相关财产权利。其主要构成为:

  企业自有的财产。企业自有的财产是指债务人企业所有的资产,包括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资产。主要包括:

  (1)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这部分资产指企业现存的所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包括注册资本、利润,主要包括企业的发行股票或者债券,所筹集到的资金或者由此形成的固定资产等。

  (2)破产企业享有的土地、水流、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水面使用权、采矿权。

  (3)设定了担保权益或优先权的财产。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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