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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死亡的判断标准

发布者: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9日|分类:劳动纠纷 |432人看过

“工伤认定难”是由来已久的现象,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关于工亡认定的案件,是由哲勤律所的殷瑞律师和侯垚律师承办,欢迎大家跟我一起探讨这个话题。多多关注注,多多转发,多多收藏,如果有法律上的疑惑,随时咨询我。


01案情介绍


王某是成都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员工,在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23年1月10日,王某在公司的指派下,到西安某医院从事保洁工作,当日下午五点多进入工作室,后于2023年1月11日下午经人发现死亡。之后,用人单位对于王某在工作岗位的离世,消极面对,拖延解决,拒绝向家属赔偿。


无奈之下,家属找到了我们。我们了解案情之后,分析王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为工伤的情形。确定方案为先走工伤认定程序,基于工伤认定再行主张权利。


02认定结果


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决定王先生视为工伤(亡)予以确认。


0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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