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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劳动关系认定争议,胜诉!

发布者: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2023年12月05日 2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6月1日申请人赵某来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1号大唐西市地下停车场被申请人处做外卖配送员,主要工作为西安市内外卖配送。赵某根据平台发布的信息从事外卖配送工作

赵某由于某些原因需证明其与江西某公司 (即被申请自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存在事实劳人)动关系,但被否认,后赵某委托我所殷瑞律师诉至仲裁委

申请人诉称:

申请人于2021年6月来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1号大唐西市地下停车场被申请人处做外卖配送员,主要工作为西安市内外卖配送。2021年7月起,被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工资发放到申请人建设银行卡中,被申请人每半个月给申请人结算一次工资,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为此请求: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辩称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智酬平台服务协议》,明确约定智酬平台是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交流以及其他技术服务的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为发活方与接活方提供一个开放式信息发布平台,不是发活方与接活方的参与者,不对接活方实际管理。发活方需要在平台预存任务项目费,待接活方完成项目后由平台划扣发活方的预存款至接或活方账户,即被申请人不向申请人发放劳动报酬。该协议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特

2、根据银行流水可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的是在平台承揽送餐业务后的配送服务费,不是劳动报酬,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经济从属性。申请人的收入也不固定,结算方式亦按照半月结算而非根据工作天数按月结算。

3、智酬平台不记录申请人的送餐内容、时间、情况等,即被申请人不对申请人进行管控。4、从饿了么培训视频可知,被申请人不对申请人进行管理,其请假、上下线、考勤、接单量、接单区域都无需向被申请人说明,被申请人与由请人之间不存在隶属性。

5、申请人也未填写过招工记录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被申请人也未向申请人发放过工作证。综上,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智酬平台服务协议》。被申请人从饿了么平台运营方承接配送业务后,由申请人通过饿了么跑单软件负责配送。配送过程中,由请人需要身着印有“饿了么外卖”文字的衣服和头盔,配送时间亦有考核要求。再查: 2021年7月6日至2022年1月6日期间,被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每月向申请人支付两次款项备注为: 配送服务费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订单配送记录》《工服》《中国建设银行借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被申请人提供的《智酬平台服务协议》《银行流水回单》《饿了么风神系统截图》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裁决如下确认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江西某公司自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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