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通过被告二翁某、第三人雷某向被告一陈某购买一辆二手汽车,双方完成交易后,原告认为车辆里程表被篡改,认为翁某与陈某共同欺诈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购车合同并要求陈某退一赔三,翁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陈某系涉案车辆的出卖人,陈某、翁某转让涉案车辆时没有存在欺诈行为,主观上不存在欺诈故意,没有导致原告作出错误认识和意思表示,《车辆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陈某不属于经营者,翁某不具有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且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
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闽0603民初2165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
何惠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