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路思琪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4日 2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刘某于2021年3月25日向黄某某借取19000元,并为黄某某出具欠条,载明:“今借黄某某19000(壹万玖仟元整),于2021年5月1日之前还清”。约定到期后,刘某没有支付欠款。经黄某某多次催要,刘某拒不偿还。
黄某某委托路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请求被告刘某支付欠款本金19000元及利息(以1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刘某承担。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自逾期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某某借款19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9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