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律师办理大同地区的妨害公务刑案。办案时,当事人总问两类事。一类是,妨害公务到什么程度能判缓刑。另一类是,执法人员自己执法有过错,被告人能不能也适用缓刑。关于这两个问题,张超律师通过山西省高院和省检察院发的《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他按这份细则,把妨害公务罪的缓刑适用条件理了一遍。
一、总体适用原则
张超律师解释。法院决定给不给缓刑,得看几样东西。一是用什么手段作案。二是有没有人受伤,伤得重不重。三是财产毁了多少。四是对社会影响大不大。五是被告人认错态度好不好。另外有两种情况,被告人主观恶意会比较低。一种是案子没出重伤,也没造成大额财产损失。另一种是公务执行本身有明显毛病,把犯罪给勾出来了。碰上这两种,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可以判缓刑。
二、缓刑适用认定标准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综合考虑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人身伤害、财物的毁损及社会影响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未造成相关人员轻伤、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2)执行公务行为明显不当的;
(3)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张超律师,英国约克大学法学硕士,山西平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员、中国贸促会山西调解中心调解员、山西省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库入库成员、大同市律协第四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专注各类刑事辩护,擅长办理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涉黄赌毒及道路交通类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辩护、罪轻缓刑、刑事上诉全流程法律服务,服务覆盖大同市全部区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