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律师日常办理大同地区妨害公务刑事案件。办案时,当事人常问三类行为是否会导致加重量刑:持械阻碍执法,开车冲撞执勤人员,煽动群众围堵执法现场。结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曾发布《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张超律师依据这份细则,整理出妨害公务罪在从重处罚方面的裁判规则。
一、总体适用原则
张超律师解释。妨害公务犯罪,首先会破坏执法秩序。再看具体行为。有人拿器械反抗,有人开车撞执法人员,还有人聚众闹事。碰上这三种情况,社会影响更坏,这人危险性也更高。法院判刑的时候,可以在基准刑基础上,酌情判重一点。
二、从重处罚量刑标准
1.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械妨害公务的;
(2)采取驾驶机动车冲撞、拖拽等方式妨害公务的;
(3)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张超律师,英国约克大学法学硕士,山西平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员、中国贸促会山西调解中心调解员、山西省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库入库成员、大同市律协第四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专注各类刑事辩护,擅长办理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涉黄赌毒及道路交通类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辩护、罪轻缓刑、刑事上诉全流程法律服务,服务覆盖大同市全部区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