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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大同刑事辩护张超律师】

作者:张超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次举报

刑期怎么累加?当事人关心两件事。金额对应哪一档,超额部分怎么算。办大同职务侵占案时,这类问题很常见。结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张超律师参照该文件,把职务侵占罪的起点刑期与增量办法整理了出来。

一、总体适用原则

金额是定罪的核心。张超律师说,分三档: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每档的基准刑不一样。超出基准数额的部分,每多一笔就加一些刑期。这是为了做到多拿多判、少拿少判。

二、量刑起点与基准刑认定标准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下列情形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职务侵占数额达到 3 万元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数额每再增加 5000 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职务侵占数额达到 20 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数额每再增加 3.5 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职务侵占数额达到 300 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数额每再增加 100 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张超律师,英国约克大学法学硕士,山西平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员、中国贸促会山西调解中心调解员、山西省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库入库成员、大同市律协第四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专注各类刑事辩护,擅长办理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涉黄赌毒及道路交通类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辩护、罪轻缓刑、刑事上诉全流程法律服务,服务覆盖大同市全部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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