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的事,当事人关心三点:“判定方法是什么,刑期不同怎么对应,没数额怎么办”。办大同盗窃案时,会遇到这类问题。张超律师结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把罚金刑的适用规则和档位标准整理了出来。
一、总体适用原则
被告人有没有钱交罚金,法院会先摸个底。然后再看盗窃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张超律师说,这几项合起来定罚金多少。罚金不能定得太离谱,不然被告人交不起。所以先看主刑刑期分档,再定罚金区间。既能惩罚犯罪,判决也不至于成一纸空文。
二、罚金刑具体量刑标准
1、构成盗窃罪的,根据盗窃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结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1)单处罚金的,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二倍以下判处,一般不得少于二千元;
(2)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罚金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3)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一般并处罚金五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4)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一般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依法没收财产的除外。
张超律师,英国约克大学法学硕士,山西平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员、中国贸促会山西调解中心调解员、山西省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库入库成员、大同市律协第四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专注各类刑事辩护,擅长办理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涉黄赌毒及道路交通类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辩护、罪轻缓刑、刑事上诉全流程法律服务,服务覆盖大同市全部区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