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常问一个问题:“集资诈骗能不能判缓刑?”这是在承办大同集资诈骗案时出现的咨询。张超律师依据是山西省高院与省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理清了本罪缓刑的判定规则。
一、总体适用原则
张超律师解读:判不判缓刑看两类事。一类是案情:涉案金额、受害群体、实际损失、退赃退赔。另一类是行为人:主观恶意、危险程度、认罪悔过态度。有三种情况会降低社会危害性:一是把钱全退了,二是拿到了受害人谅解,三是只当帮手且赚得很少。出现这些情况,法院可以考虑给缓刑。
二、可适用缓刑认定标准
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综合考虑犯罪数额、诈骗对象、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危害后果、退赔退赃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集资诈骗数额较大,全部退赔的;
(2)集资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并能全部退赔的,或者退赔集资参与人绝大部分经济损失,得到绝大部分被害人谅解的;
(3)在集资诈骗中起帮助作用,没有非法获利或者非法获利较少的;
(4)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张超律师,英国约克大学法学硕士,山西平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员、中国贸促会山西调解中心调解员、山西省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库入库成员、大同市律协第四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专注各类刑事辩护,擅长办理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涉黄赌毒及道路交通类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辩护、罪轻缓刑、刑事上诉全流程法律服务,服务覆盖大同市全部区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