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同,律师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会被当事人问到缓刑的禁止情形。即什么条件下缓刑不适用。张超律师参照山西省高院、省检察院发布的《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逐条解读了哪些情形下不得适用缓刑。
一、总体适用原则
张超律师解读:有两类人主观恶性高、社会危害大。一类是首要人员——其案件影响恶劣,群众强烈要求追责。另一类是多次踩非法集资法律红线的人。这两类人改造难度都较大。法院对这类人从严处理,一般不给缓刑。量刑时会卡住尺度,不手软。
二、不予适用缓刑判定标准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社会影响较大,存款人反映强烈的主犯;
(2)曾因非法集资类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3)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张超律师,英国约克大学法学硕士,山西平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员、中国贸促会山西调解中心调解员、山西省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库入库成员、大同市律协第四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专注各类刑事辩护,擅长办理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涉黄赌毒及道路交通类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辩护、罪轻缓刑、刑事上诉全流程法律服务,服务覆盖大同市全部区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