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律师日常办理大同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办案时,当事人经常问他两个问题。“非吸能不能判缓刑?”“非吸谅解能不能判缓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曾发布《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张超律师依据这份细则,给大家解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缓刑适用方面的规则。
一、总体适用原则
张超律师对此做出解读。法院判定缓刑时,要看两类情况。第一类与案件事实有关:涉案资金规模多大,集资人数多少,实际经济损失多少,资金清退比例多高。第二类与行为人本人有关:主观过错程度,人身危险程度,还有认罪悔过态度。两类情况要综合评定。有三类人员:积极挽回投资人损失的人,主动退缴违法收益的人,以及在案件中作用较小的人。这些人的社会危害性会显著降低。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法院可以依法对他们适用缓刑。
二、可适用缓刑认定标准
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综合考虑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存款人人数、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清退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已清退 80% 以上吸收资金,或者与存款人签订资金清退协议,取得存款人谅解的;
(2)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共同犯罪,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
(3)具体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个人,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或支配款项且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所起作用较小的;
(4)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张超律师,英国约克大学法学硕士,山西平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员、中国贸促会山西调解中心调解员、山西省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库入库成员、大同市律协第四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专注各类刑事辩护,擅长办理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涉黄赌毒及道路交通类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辩护、罪轻缓刑、刑事上诉全流程法律服务,服务覆盖大同市全部区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