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律师经常在大同地区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时。办案期间,当事人提出三类疑问:“非吸判多少罚金”,“不交罚金,会不会判的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曾发布《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张超律师依据该细则,给大家梳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罚金刑方面的适用标准。
一、总体适用原则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重大经济犯罪,且与财产直接相关。张超律师对此做出解读:判定罚金刑时,法院主要看三项核心情节——涉案金额多少、集资人数多少、实际经济损失多大。这些情节会综合起来使用。法院裁量时还要看被告人个人经济条件,以及他有没有能力缴纳罚金。这样判有两个目标:一是让罚金与罪行相配,二是有效惩戒非法集资违法行为。同时还要保证判决在现实中能够执行。
二、罚金刑具体量刑标准
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存款人人数、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犯罪情节,结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1)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2)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3)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
张超律师,英国约克大学法学硕士,山西平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员、中国贸促会山西调解中心调解员、山西省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库入库成员、大同市律协第四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专注各类刑事辩护,擅长办理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涉黄赌毒及道路交通类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辩护、罪轻缓刑、刑事上诉全流程法律服务,服务覆盖大同市全部区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