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在大同进入日常办案环节,当事人常提两个具体问题。“案发之后退还赃款赃物,能否明显减轻刑罚?”,“公诉程序开始前挽回部分损失,法院如何衡量处罚?”。张超律师结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他据此整理本罪的量刑适用规则,专门说明哪些情形可从轻处罚。
一、总体适用原则
张超律师给出解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性质属于涉众型经济犯罪。办案时重点看两项实际效果:一是损失挽回多少,二是社会关系修复到什么程度。如果行为人在公诉前主动做三件事:退赃退赔、弥补被害人损失、降低案件危害后果。那么法院会认定其主观恶性明显变小,社会危害性也显著变低。依法可给予大幅从轻处罚。如果犯罪情节本身轻微,从宽幅度还能更大。这种处理方式,体现的是认罪认罚、修复挽回这两条刑事司法政策。
二、从轻处罚量刑标准
1、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
(1)对于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
(2)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张超律师,英国约克大学法学硕士,山西平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员、中国贸促会山西调解中心调解员、山西省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库入库成员、大同市律协第四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专注各类刑事辩护,擅长办理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涉黄赌毒及道路交通类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辩护、罪轻缓刑、刑事上诉全流程法律服务,服务覆盖大同市全部区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