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在大同办案时,当事人问的问题集中在几个具体场景。“有人拿钱去搞经营,这种情况能不能免刑?”,“有人愿意配合退赔,公诉机关是否就不起诉?”,“业务员退掉提成,法院会因此从轻处罚吗?”。张超律师结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他依据这份细则,帮大家把三条规则梳理清楚:什么情况能从宽处理,什么情况能免于处罚,什么情况不按犯罪处理。
一、总体适用原则
按张超律师的解读,这类犯罪牵涉众多受害群众,属涉众型经济犯罪。司法裁判不只看吸收金额,更要衡量两项内容——实际危害后果,以及事后修复情况。先看行为人的具体表现。资金投向合法经营,没有产生实际损失。主动把资金清退回来,积极配合调查,承认罪行并感到后悔,违法所得也退缴完毕。满足这些条件,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就变得极低。依法有两种走向: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还有一种情况更特殊——情节显著轻微的,直接不作为犯罪论处。司法谦抑与宽严相济,在这三种处理方式中得到体现。
二、经营用途清退资金免罚、出罪规则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从宽免罚规则
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四、业务帮助人员退缴费用从宽免罚规则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共同犯罪,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张超律师,英国约克大学法学硕士,山西平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员、中国贸促会山西调解中心调解员、山西省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库入库成员、大同市律协第四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专注各类刑事辩护,擅长办理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涉黄赌毒及道路交通类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辩护、罪轻缓刑、刑事上诉全流程法律服务,服务覆盖大同市全部区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