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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哪些情况从重处理?【大同刑事辩护张超律师】

作者:张超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次举报

涉嫌故意伤害的当事人常问“故意伤害会不会从重处理呀”,张超律师就根据山西省高院和省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把故意伤害罪中哪些情况会从重处罚,给大家一条一条捋清楚。

一、从重处罚情节总体适用原则

张超律师解读,如果用了凶器、专往要害部位打、对老人孩子下手、或者拉帮结伙去打人,那危险性和对社会的影响就大,判的就会重,既是为了惩戒,也是为了震慑。

二、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量刑标准

1、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使用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伤害他人的;

(2)因实施其他不构成犯罪的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

(3)故意伤害他人头、胸部等要害部位的;

(4)伤害手段特别残忍的;

(5)在医疗机构内伤害医务人员或在学校内、幼儿园内伤害教职员工、学生、儿童的;

(6)雇佣、纠集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张超律师,英国约克大学法学硕士,山西平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员、中国贸促会山西调解中心调解员、山西省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库入库成员、大同市律协第四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专注各类刑事辩护,擅长办理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涉黄赌毒及道路交通类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辩护、罪轻缓刑、刑事上诉全流程法律服务,服务覆盖大同市全部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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