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同地区办理合同诈骗刑事案件过程中,当事人经常就两类问题提出咨询:“多次实施诈骗且拒不退赃,会判的重嘛?”;“诈骗特殊对象(如老年人、贫困户等)时,会从重处罚嘛?”。针对上述问题,张超律师依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对合同诈骗罪中从重处罚的相关法律要点进行系统梳理。
一、从重处罚情节总体适用原则
张超律师解读合同诈骗罪的从重处罚情形。这其实是宽严相济里“严”的那一面,在经济犯罪里落到实处,同时也守住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哪些情况要从重?比如多次作案的、骗了钱死活不退的、专挑弱势群体下手的——这些行为对市场信用的破坏更大,被害人损失也更惨,行为人本身的危险性明显更高。就算这些情况够不上法定的加重情节,法院也会依法把基准刑往上调。目的很直接:狠刹恶意犯罪,保护交易安全,守住老百姓的钱袋子。
二、合同诈骗罪从重处罚量刑标准
1.有下列情节(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除外)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 以下:
(1)多次实施合同诈骗的;
(2)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拒不退赃、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的;
(4)赃款赃物用于未构成犯罪的违法活动的;
(5)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张超律师,英国约克大学法学硕士,山西平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员、中国贸促会山西调解中心调解员、山西省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库入库成员、大同市律协第四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专注各类刑事辩护,擅长办理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涉黄赌毒及道路交通类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辩护、罪轻缓刑、刑事上诉全流程法律服务,服务覆盖大同市全部区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