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同地区办理合同诈骗刑事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常就以下两类问题提出咨询:“获利只有几千元,是否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赃退赔,能够减少多少刑期”。针对上述问题,张超律师依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就合同诈骗罪中可从轻处罚的相关要点作出以下归纳。
一、从轻处罚情节总体适用原则
张超律师讲合同诈骗罪怎么才能从轻处罚,主要看三样:这人主观上坏不坏、为啥犯罪、事后有没有真后悔。从重处罚是为了惩戒,从轻不一样,更多是想拉他一把。比如有人是由于生活所迫才去犯罪,骗的钱也不多,尤其是主动退赃退赔、把损失给补上的,法院一般都会从宽。张律师认为,这么做既能教育人,也能让犯罪的人看到:只要主动弥补,法律就会给予改过的机会。
二、合同诈骗罪从轻处罚量刑标准
1.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等急需而实施合同诈骗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
(2)未参与分赃或者分赃较少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
(3)大部分赃款被扣押,挽回大部分经济损失的,减少基准刑的20% 以下;
(4)积极退赃,挽回全部、大部分经济损失或者避免较大经济损失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张超律师,英国约克大学法学硕士,山西平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员、中国贸促会山西调解中心调解员、山西省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库入库成员、大同市律协第四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专注各类刑事辩护,擅长办理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涉黄赌毒及道路交通类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辩护、罪轻缓刑、刑事上诉全流程法律服务,服务覆盖大同市全部区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