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办理大同地区合同诈骗刑事案件时,当事人常咨询两类问题:“什么情形属于合同诈骗的‘严重情节’?”,“针对特殊对象诈骗,是否会加重量刑?”。针对上述问题,张超律师依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将合同诈骗罪中“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要点梳理如下。
一、情节认定的总体适用原则
合同诈骗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在诈骗数额基础之上,针对特殊诈骗对象、特定款项及危害后果所设置的从严认定规则,符合宽严相济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践中,以下几类情形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更大:诈骗救灾、扶贫等特定款项,诈骗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以及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上述情形,即使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也可依法认定为加重情节,适用更高的量刑区间。
二、合同诈骗罪加重情节认定标准
1.个人合同诈骗数额达到16万元不满20万元或者单位合同诈骗数额达到80万元不满100万元,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 “其他严重情节”:
(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2)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
(3)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个人合同诈骗数额达到80万元不满100万元或者单位合同诈骗数额达到400万元不满500万元,并有本罪名第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张超律师,英国约克大学法学硕士,山西平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员、中国贸促会山西调解中心调解员、山西省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库入库成员、大同市律协第四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专注各类刑事辩护,擅长办理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涉黄赌毒及道路交通类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辩护、罪轻缓刑、刑事上诉全流程法律服务,服务覆盖大同市全部区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