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办理大同地区合同诈骗刑事案件时,当事人常咨询两类问题:“单位构成合同诈骗罪,负责人会判多久?”,“单位诈骗数额不同,直接责任人的刑期如何计算?”。针对上述问题,张超律师依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将单位构成合同诈骗罪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量刑要点梳理如下。
一、单位合同诈骗罪相关人员的量刑总体适用原则
单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量刑上同样坚持宽严相济和罪责刑相适应两个原则。具体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核心量刑依据是单位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其在单位诈骗中的实际作用、主观恶性大小、悔罪表现、退赃退赔情况等情节。最终目标是罚当其罪——既惩戒犯罪行为,又做到罪责与刑罚相当
二、 单位合同诈骗罪相关人员的量刑幅度标准
1.单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犯罪数额达到10万元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3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犯罪数额达到 100 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 5 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犯罪数额达到 500 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10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张超律师,英国约克大学法学硕士,山西平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员、中国贸促会山西调解中心调解员、山西省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库入库成员、大同市律协第四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专注各类刑事辩护,擅长办理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涉黄赌毒及道路交通类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辩护、罪轻缓刑、刑事上诉全流程法律服务,服务覆盖大同市全部区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