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同地区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咨询:“张律师,我这个情况能不能判缓刑?”“哪些情形缓不了?”。张超律师结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对交通肇事罪缓刑适用的法律要点作如下系统梳理。
一、交通肇事罪缓刑适用总体原则
张超律师解读,交通肇事罪能否适用缓刑,首先要回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上来。实践中,法院会重点考察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悔罪态度,再结合事故责任认定、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是否赔偿、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因素,综合判断其有无再犯罪风险、对社区有无不良影响,最终决定是否宣告缓刑。
二、交通肇事罪缓刑适用具体规定
1.缓刑适用一般规则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2.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交通肇事后逃逸,被抓获归案的;
(2)曾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3)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4)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5)其他不应适用缓刑的情形。
张超律师,英国约克大学法学硕士,山西平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员、中国贸促会山西调解中心调解员、山西省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库入库成员、大同市律协第四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专注各类刑事辩护,擅长办理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涉黄赌毒及道路交通类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辩护、罪轻缓刑、刑事上诉全流程法律服务,服务覆盖大同市全部区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