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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刑事辩护张超律师】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详解

作者:张超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8次举报

张超律师在大同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当事人常问三个问题:“撞死人判多久?”,“逃逸怎么算?”,“赔不起会加重刑期吗?”,他结合省高院、省检察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系统梳理这项罪名的量刑要点。

一、交通肇事罪量刑总体适用原则

张超律师指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在危害公共安全类案件中比较常见。量刑时遵循两条原则:一是宽严相济,二是罪责刑相适应。

量刑要看多个因素:事故责任、伤亡人数、财产损失、是否逃逸、赔偿与谅解情况。法院会保护被害人权益,同时判断行为人主观过失多大、悔罪态度如何。最终目标是罚当其罪。

二、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标准

1. 一般情节交通肇事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以下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 30 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重伤一人、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罪名下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每再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九个月刑期;具有 “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 情形的,每再增加死亡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八个月刑期;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 30 万元的,每再增加 10 万元,增加一个月到四个月刑期。

2. 加重情节交通肇事(含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以下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 60 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每再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九个月刑期;每再增加死亡一人,增加四个月至一年刑期;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 60 万元的,每再增加 10 万元,增加一个月到二个月刑期;除第(1)项情形外又逃逸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再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再增加重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张超律师,英国约克大学法学硕士,山西平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员、中国贸促会山西调解中心调解员、山西省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库入库成员、大同市律协第四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专注各类刑事辩护,擅长办理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涉黄赌毒及道路交通类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辩护、罪轻缓刑、刑事上诉全流程法律服务,服务覆盖大同市全部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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