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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刑事辩护张超律师】帮信罪核心构成要件深度解析

作者:张超律师时间:2026年04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次举报


一、前言:构成要件的核心意义(张超律师解读)

帮信罪的四大核心构成要件(主体、主观、客体、客观),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依据,也是大同本地司法实践中案件辩护的核心切入点。结合2025年7月“两高一部”最新办案意见要求,认定帮信罪需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全面审查四大构成要件,避免片面认定、客观归罪,这也是实务中辩护工作的核心遵循之一。

张超律师提醒,多数帮信案件的争议焦点的集中在“主观明知”和“客观帮助行为”的认定上,准确把握四大构成要件的具体内涵、司法认定标准,既是普通群众规避刑事风险的前提,也是涉案当事人争取有利辩护结果的关键。本篇将结合现行有效法律规定及大同本地实务案例,对四大构成要件进行深度拆解,兼顾专业性与实操性。

二、帮信罪四大核心构成要件深度解析(结合大同本地实务)

(一)主体要件:谁可能构成帮信罪?

根据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二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帮信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具体包含两类:一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二是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1.  自然人主体:这是大同本地帮信案件中最常见的主体类型,实务中涉案人员多为学生、务工人员、无业人员,其中不乏因缺乏法律意识、贪图小利被他人引诱、利用而涉案的情形。张超律师结合大同本地办案实践发现,部分涉案人员误以为“只是借个卡、转个账,不参与直接犯罪就没事”,殊不知已符合帮信罪的主体要件,一旦满足其他构成要件,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张超律师提醒,年满16周岁是追究自然人帮信罪刑事责任的年龄底线,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实施了帮信行为,也不构成犯罪,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及家庭教育指导;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帮信行为的,结合2025年7月“两高一部”最新办案意见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也是大同本地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罪轻辩护要点之一。

2.  单位主体:单位可构成本罪,实务中多表现为网络科技公司、中介公司、支付机构等,通过提供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助力,谋取非法利益。张超律师提醒,单位构成帮信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帮信罪的规定处罚。

张超律师提醒,单位涉案的情形虽不常见,但一旦涉案,往往涉案金额较大、影响范围较广,辩护重点多围绕“单位是否明知”“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是否具备免责或减责情节”展开,需结合具体案情精准把控。

(二)主观要件:“明知”的认定的核心的与辩护要点(大同本地重点)

张超律师提醒,主观要件是帮信罪辩护中最核心、最易产生争议的部分,核心要求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结合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及2025年7月“两高一部”最新办案意见规定,帮信罪的“明知”不要求行为人明知被帮助对象实施的具体犯罪罪名,只需具备“概括明知”,即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即可,对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类型认识有误的,不影响“明知”的认定。

1.  “明知”的认定标准:张超律师总结出实务中认定“明知”的核心标准——综合判断原则,即结合行为人提供帮助的时间、方式、次数、工具、非法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职业身份、既往经历、与被帮助对象的关系等,综合认定其是否明知,具体可参考以下情形(均为现行有效规定及本地实务认定要点):

(1) 经监管部门(如银行、电信运营商)告知后,仍继续提供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等帮助的;

(2) 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如无偿提供帮助、收取远超合理范围的佣金,或资金流转频繁、快进快出,行为人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

(3) 故意规避监管,如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注册账户、频繁更换账户、异地操作,或事先准备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逃避相关部门核查的;

(4) 非法提供批量接收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或提供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等功能的设备、软件的,可直接作为认定“明知”的参考情形;

(5) 因涉诈等异常情形被金融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措施后,仍然实施相关帮助行为的;

(6) 与被帮助对象关系密切,知晓其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主动提供帮助的。

2.  辩护核心切入点:张超律师提醒“不明知”是帮信罪无罪辩护的核心要点之一,实务中可从以下角度主张行为人不具备“明知”要件,争取无罪或罪轻处理:

(1) 行为人系被欺骗、蒙蔽,确实不知道被帮助对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如被他人以“兼职刷单”“代收货款”等名义欺骗,出借自己的银行卡、支付账户,且未收取任何非法利益;

(2) 行为人提供帮助的行为具有正当理由,如基于亲友求助、正常业务往来提供帮助,且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无法预见被帮助对象会利用其帮助实施犯罪;

(3)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明知”,如无证据证明行为人收到过监管部门提醒、无异常交易记录、无规避监管的行为,且行为人对帮助行为的用途作出了合理、可信的解释。

张超律师提醒,大同本地司法实践中,对“明知”的认定极为严谨,避免客观归罪,即不能仅以行为人实施了出借银行卡、提供支付结算等行为,就直接认定其“明知”,必须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这也为辩护工作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三)客体要件:被侵犯的法益是什么?

帮信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核心侵犯的是国家对信息网络的管理秩序,同时也侵犯了不特定公众的财产安全、信息安全,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形成黑色产业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结合2025年7月“两高一部”最新办案意见精神,帮信罪的设立初衷,是应对信息网络犯罪链条化、产业化发展的趋势,将原本难以以共同犯罪追诉的帮助行为单独定罪,填补刑事处罚漏洞,其核心目的是打击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撑的“黑灰产业链”,维护信息网络空间的正常秩序,保护广大群众的财产安全。

张超律师解读,从辩护角度而言,客体要件虽不直接作为无罪或罪轻辩护的核心要点,但明确客体要件的内涵,有助于精准区分帮信罪与其他关联犯罪(如掩隐罪、诈骗罪)。例如,帮信罪侵犯的核心是信息网络管理秩序,而掩隐罪侵犯的核心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二者客体不同,这也是实务中区分两罪的重要依据之一。

大同本地实务中,帮信罪的客体侵害表现尤为突出,多数涉案行为(如出借“两卡”、跑分走账)均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提供了资金通道,导致被害人财产被转移、隐匿,难以追回,既破坏了信息网络管理秩序,也侵害了不特定公众的财产安全,这也是本地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此类行为的重要原因。

(四)客观要件:哪些行为会构成帮信罪?(结合大同本地高频情形)

帮信罪的客观要件包含两个核心要素:一是实施了法定的帮助行为,二是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二者缺一不可。结合现行有效法律规定及2025年7月“两高一部”最新办案意见,结合大同本地实务,具体解析如下:

1.  法定帮助行为(两类核心行为,大同本地高频情形):

(1) 技术支持类: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这是帮信罪的常见行为类型之一。大同本地实务中,此类行为多表现为搭建网站、开发APP、提供网络存储服务、维护网络平台等,为诈骗、赌博等上游犯罪提供技术支撑。

张超律师提醒,根据2025年7月“两高一部”最新办案意见,非法提供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或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等功能的设备、软件,也属于“技术支持”范畴,实务中此类行为的认定需结合行为目的、使用场景综合判断。

(2) 业务帮助类: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这是大同本地帮信案件中最高发的行为类型,其中“支付结算帮助”占比最高,具体表现为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收款码,帮助代收代转资金、充当“跑分”“走账”工具等。

张超律师提醒,支付结算帮助的核心是“为上游犯罪提供资金流转通道”,无论行为人是否直接接触资金、是否获利,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即可能构成帮信罪。此外,提供广告推广帮助的,多表现为为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广告、引流,此类行为在本地实务中虽占比较低,但同样属于帮信罪的客观行为。

2.  关键补充:哪些行为不构成帮信罪的客观行为?

结合现行有效法律规定及本地实务,张超律师明确,以下行为不构成帮信罪的客观帮助行为,可作为辩护要点:

(1) 仅知情不报,未实施任何帮助行为的,不构成帮信罪;

(2) 提供的帮助行为与上游信息网络犯罪无直接关联,如仅提供普通劳务、日常协助,未为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或支付结算帮助的;

(3) 帮助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不构成刑事犯罪,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3.  “情节严重”的衔接说明:张超律师提醒,客观要件的核心前提是“情节严重”,具体立案追诉标准将在本系列第三篇《帮信罪立案标准与情节严重认定》中,结合现行有效法律规定及大同本地实务,进行详细拆解,此处不做过多展开。需特别提醒的是,根据2025年7月“两高一部”最新办案意见,认定“情节严重”时,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等是否达到相关犯罪认定标准,避免仅依据行为数量、流水金额单一要件定罪处罚,这也是客观要件认定的重要原则。

三、四大构成要件的关联关系(张超律师实务总结)

帮信罪的四大构成要件相互关联、缺一不可,必须同时满足,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帮信罪:主体要件是前提(需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主观要件是核心(需具备“明知”),客观要件是关键(需实施帮助行为且情节严重),客体要件是本质(需侵犯相关法益)。

张超律师提醒,实务中认定帮信罪,需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全面审查四大构成要件,不能片面强调某一要件而忽视其他要件。例如,不能仅以行为人实施了出借银行卡的行为(客观行为),就认定其构成帮信罪,还需审查其是否具备“明知”(主观要件)、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客观要件);同样,即使行为人具备“明知”,但未实施任何帮助行为,也不构成帮信罪。

张超律师提醒,从辩护角度而言,四大构成要件均可以作为辩护切入点,其中“主观明知”和“客观帮助行为”的认定是大同本地帮信案件辩护的重点,精准把控各要件的认定标准,结合案件具体事实,才能有效开展无罪、罪轻辩护,争取有利的案件结果。

四、大同本地实务风险提示(张超律师提炼)

1.  警惕“无意识”触犯构成要件:多数群众因不懂法律,误以为“借卡、转钱”是小事,殊不知已满足帮信罪的主体、客观要件,若同时被认定为“明知”,即可能构成犯罪;

2.  涉案后重点关注辩护切入点:一旦涉案,应重点围绕“主观是否明知”“帮助行为是否与上游犯罪关联”“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等核心要点,配合律师开展辩护工作;

3.  单位涉案需关注双罚制规定:单位涉案的,不仅单位会被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需提前做好辩护准备。

五、本篇总结

张超律师提醒,帮信罪的四大核心构成要件,是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核心依据,也是大同本地帮信案件辩护的重点。其中,主体要件明确了涉案主体范围,主观要件的“明知”认定是辩护核心,客观要件明确了具体涉案行为类型,客体要件揭示了本罪的危害本质。

张超律师提醒,2025年7月“两高一部”最新办案意见及大同本地实务,对四大构成要件进行了全面拆解,明确了各要件的认定标准和辩护要点,既为普通群众规避刑事风险提供了指引,也为涉案当事人及辩护律师提供了实务参考。

下一篇将聚焦《帮信罪立案标准与情节严重认定》,结合大同本地实务,详细拆解“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认定难点及辩护要点,敬请关注。

张超律师,英国约克大学法学硕士,山西平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员、中国贸促会山西调解中心调解员、山西省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库入库成员、大同市律协第四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专注各类刑事辩护,擅长办理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涉黄赌毒及道路交通类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辩护、罪轻缓刑、刑事上诉全流程法律服务,服务覆盖大同市平城区、云冈区、新荣区、云州区、阳高县、天镇县、广灵县、灵丘县、浑源县、左云县全部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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