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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刑事辩护张超律师】诈骗罪刑事辩护实务要点解析(一)

作者:张超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1次举报

核心: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核心,构建诈骗罪无罪辩护体系

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高发常见财产类犯罪,案件争议极大、民刑交叉频发、定性边界模糊。本罪完整犯罪结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一、主观要件:否定「非法占有目的」,无罪第一突破口

诈骗罪定罪的核心前提:行为人自始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无非法占有目的,即不构成刑事诈骗,仅属于普通民事纠纷。

辩护核心切入点

? 合理履约意图:案发前具备真实经营、合作、履约意愿,签订合法合同,积极推进合同履行;

? 资金用途合法:收取款项用于正常经营周转、项目开支、合理生活支出,无挥霍、转移、隐匿、高额奢侈消费行为;

? 无逃避追责行为:全程保持通讯畅通、主动对接沟通、不拉黑失联、不刻意隐瞒身份与住址;

? 纠纷根源客观:因市场风险、经营亏损、资金断裂、合作分歧、客观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约,而非事前恶意骗取财物。

关键辩护逻辑

民事违约≠刑事诈骗,客观履约不能,不能直接推定主观非法占有。坚决割裂 “事后无力还款” 与 “事前诈骗故意” 的司法推定。

二、客观行为: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

实务中大量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商业夸大宣传,极易被拔高定性为诈骗罪,是辩护关键战场。

1. 民事欺诈特征(出罪理由)

仅有轻微夸大宣传、信息瑕疵、履约瑕疵,基础交易关系真实,项目、业务、合作背景客观存在,并非完全无中生有。

2. 刑事诈骗核心特征(控方指控逻辑)

完全虚构项目、伪造资质证件、编造虚假理由、无任何履约行为,以骗取钱财为唯一目的。

辩护要点

严格区分夸大宣传与虚构事实、履约瑕疵与恶意侵财,以真实交易基础阻断刑事定性,争取民行脱罪。

三、因果关系:切断「错误认识与财产处分」关联

诈骗罪成立要求:被害人必须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主动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

? 被害人明知事实真相、自愿出资、明知风险仍投资,自甘风险,不满足诈骗因果链条;

? 资金交付基于长期合作信任、人情借贷、正常投资,并非被虚假信息误导;

? 财产处分行为与指控的 “欺骗行为” 无直接因果关系,证据链断裂,无法定罪。

张超律师实务提示:诈骗罪无罪辩护,优先主攻主观无非法占有目的、基础交易真实、因果关系断裂三大方向。拒绝唯结果论,不能仅凭欠款未还、产生经济损失就认定刑事犯罪,用客观证据还原真实法律关系。


张超律师,英国约克大学法学硕士,山西平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员、中国贸促会山西调解中心调解员、山西省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库入库成员、大同市律协第四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专注各类刑事辩护,擅长办理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涉黄赌毒及道路交通类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辩护、罪轻缓刑、刑事上诉全流程法律服务,服务覆盖大同市平城区、云冈区、新荣区、云州区、阳高县、天镇县、广灵县、灵丘县、浑源县、左云县全部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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