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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刑事辩护张超律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实务要点解析(一)

作者:张超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8次举报

以“主观明知”为锚,构建无罪辩护全体系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下称“掩隐罪”)作为典型下游犯罪,主观明知是定罪核心,证据确实充分是定罪底线。张超律师结合多年刑辩实务与最新司法解释,提炼无罪辩护四大关键路径,直击案件要害。

一、主观明知:无罪辩护第一突破口

本罪成立以“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为前提,控方承担举证责任,辩护方可依法推翻推定。否定“知道或应当知道”

交易无异常:价格符合市场行情、渠道公开正规、无隐蔽操作,无明显低于市价收购、拆分转账、深夜操作等情形。

无犯意联络:与上游人员无特殊关系,未接收涉赃暗示、未参与共谋,仅正常民事往来。

认知能力匹配:职业、阅历无法判断财物非法性,无识别赃款赃物的专业能力。

有反证支撑:合同、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证实交易合法,确属被蒙蔽不知情。

阻断司法推定

依据“两高”洗钱司法解释,法院可综合交易异常、关系亲疏推定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辩护需切断推定逻辑,证明无必然知情关联。

二、客观行为:不满足法定构成即出罪

刑法第312条明确行为要件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仅被动持有、善意取得、正常保管不构成本罪。

仅代收代转、短暂保管,未改变财物状态、无隐匿意图;

基于合法民事关系占有,无协助逃避追查的行为;

未实施转账套现、账户拆分、虚拟货币转换等典型掩隐行为。

三、上游犯罪:基础不牢则罪名不成立

掩隐罪依附上游犯罪,上游未查实、不构成犯罪,本罪自然不成立。

上游无生效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涉案财物无法认定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资金来源合法,属正常经营、借款等合法款项。

四、证据标准:以程序与链节击碎指控

依据刑诉法第55条,定罪需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仅有被告人供述,无客观证据印证,坚决主张无罪;

证据链断裂:无资金流转、赃物来源、交易过程的完整证据;

程序违法:讯问无同步录音录像、非法取证,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张超律师提示:掩隐罪无罪辩护,不盲目否认,用证据说话。优先固定不知情、无异常、合法交易的客观材料,从主观、客观、上游、证据四维发力,从根源瓦解控方指控。

张超律师,英国约克大学法学硕士,山西平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员、中国贸促会山西调解中心调解员、山西省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库入库成员、大同市律协第四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专注各类刑事辩护,擅长办理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涉黄赌毒及道路交通类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辩护、罪轻缓刑、刑事上诉全流程法律服务,服务覆盖大同市平城区、云冈区、新荣区、云州区、阳高县、天镇县、广灵县、灵丘县、浑源县、左云县全部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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