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超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1日 21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由:无因管理纠纷
简要案情:
李四系原告的哥哥,被告韩某的丈夫,李二及李三系李四与韩某的子女。李四于2019年查出肝癌,先后在大同及北京治疗,治疗期间,被告长期以两个子女需要照顾为由,无论李四在大同还是北京住院期间从未进行陪护,也未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反而是原告为治疗哥哥在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期间,共垫付了近15余万元,后李四治疗无效过世后,被告韩某称医疗费系原告赠与,给其哥哥花费,与其无关,原告气愤难忍,诉至法院。
诉讼主体:
本案中,因李四病故,故需要将其全体继承人列为被告,其父母明确放弃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仅剩配偶与子女,故依法将两个孩子也列为被告,否则被告主体不适格。
案件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认定原告垫付医疗费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之规定,由韩某进行清偿,因原告未能提供3万元医疗费票据,故对该3万元进行扣减,剩余12余万获得法院支持。
代理意见:
在检索了大量类案判例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后,我认为,民法中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原告与李四虽为兄妹关系,但原告对于重病的李四既无法定的抚养义务,也无约定的抚养义务,反而是韩某身为李四的配偶,对李四具有法定的扶助义务。在李四处于需要救治的阶段,被告韩先梅的种种不作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其应尽的法定义务,该种行为是为公序良俗所鄙弃,为法律所不容的行为。即使三被告不认可,但无论从经济减负的角度来看还是生命延续的角度来看,韩某均为受益人,且韩某作为义务人,应当承担原告支出的必要费用,并且李四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就医及生活等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四病故后,应当由其配偶韩某承担。
办案感悟:
在案件的整个委托办理过程中,我也多次和原告沟通,我常常在想,经济困难付不起医疗费实属无奈,两个孩子需要照顾抽不开身也能够理解,但丈夫两年治疗期间,妻子从未踏入病房一步,也实在令人寒心,如果当初韩某能在李四病重期间尽好一个妻子应尽的责任,也许一切会不会不同,会不会不至于走到诉讼这一步?癌症无情但人应有情,一个家庭更应有爱,法律之上,更有伦理道德及公序良俗,平安是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