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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代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八个月

发布者:上海阅瀚(合肥)律师事务所2025年03月20日 5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安徽省A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三。被告人张三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8月1日被A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A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5年2月2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上海阅瀚(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A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三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劳拉西泮片是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仍于20**7月26日通过快手向李四贩卖劳拉西泮片(规格1mg)共计14粒,非法获利 45 元。

被告人张三20**8月1日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三明知劳拉西泮系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仍通过互联网出售给他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人员基本信息,归案经过,门诊病历,社区监管证明:手机聊天记录截图,检查笔录,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证人李四的证言,被告人张三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张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张三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人身危险性不大,主观恶性不深,案涉毒品数量较少,且未流入社会造成实质性的社会危害后果;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张三按照李四提供的地址A县北城中环城将劳拉西泮片邮寄送达。

案涉14粒劳拉西泮片折算海洛因含量为0.0000014克。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三退缴违法所得、预交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明知劳拉西泮系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仍将药片贩卖给他人,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三系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上街道被侦查人员传唤归案,不具有归案的主动性,对辩护人所提其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三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且案涉毒品含量明显偏低,可酌情从轻处罚。因出现新的量刑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由法院依法裁判。综上,根据被告人张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对被告人张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五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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