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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塑料厂与A县人社局、A县政府、张三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案

发布者:上海阅瀚(合肥)律师团队2024年12月25日 3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原告:R塑料厂,位于安徽省合肥市AB镇,经营者为赵强。

被告:A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A县人社局)和A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A县政府)。

第三人:张三,男。

案件概述:R塑料厂不服A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A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张三R塑料厂工作时受伤,A县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A县政府维持了该决定。R塑料厂请求撤销上述决定,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阅瀚律师作用:阅瀚律师作为张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代表张三参与了整个诉讼过程,确保张三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以下是高律师在案例中的主要作用:

1.提供法律咨询:阅瀚律师为张三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咨询,帮助他理解案件的法律依据和可能的结果。

2.准备诉讼材料:阅瀚律师协助张三准备了提交给法院的所有必要诉讼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手续等。

3.法庭陈述:在庭审中,阅瀚律师代表张三进行了有力的陈述,强调张三R塑料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指出R塑料厂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4.质证与辩论:阅瀚律师对R塑料厂和A县人社局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在法庭辩论中反驳了对方的主张,维护张三的权益。

5.法律依据解释:阅瀚律师详细解释了《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阐明张三受伤属于工伤的法律依据。

6.维护张三权益: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阅瀚律师始终站在张三的立场上,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驳回了R塑料厂的诉讼请求,维持了A县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和A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阅瀚律师的专业代理为张三争取到了应有的工伤认定和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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