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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恋爱期间的彩礼或赠与能不能要回?

作者:范丽慧律师时间:2024年01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7次举报

《浙江省公民法治素养基准通识版(第一版)》基准四: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第31条:民法典规定了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相关的法律知识。



案件详情

日前,某地发生了一起彩礼赠与纠纷。当事人陆某和吴某(均为化名)为男女朋友,尚未登记结婚。恋爱关系存续期间,陆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现金给付的方式给予吴某500元至6000元不等的款项。此外,陆某另给付八万元作为彩礼。因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决定分手,陆某要求吴某返还各类支出总计十二万元。


调解员通过查看陆某转账记录,发现转账数额多为520元、1314元、5200元等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金额。经过释法析理,最终吴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归还陆某彩礼八万元。





权利义务清单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相互进行财产赠与的情况普遍存在,而当男女双方结束恋爱关系时,极易发生财产纠纷。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财物赠送,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系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立时生效,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关于恋爱期间花费金额的性质认定,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赠送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具体可以包括以下情况:(1)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赠与,如购买衣服、箱包,请客吃饭等;(2)特殊日期,如情人节、七夕节等给付的财物;(3)特殊金额,如520、521、1314等金额以及其他小额赠与。以上均可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财产,赠与方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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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专业知识和丰富工作经验,擅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620211138156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