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奕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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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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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离婚诉讼中对孩子的抚养权、共同财产及债务的认定处理

作者:陈奕莹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72次举报

【案情简介】

2003年年底,武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11月,双方举办了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5年10月18日生一子取名武甲。2012年7月,为购买某县一商品房,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武某时常酗酒、殴打王某。2020年4月,武某再次殴打王某后,王某离开家外出务工,分居超过2年,期间双方毫无联系,后武某起诉王某离婚。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前,王某多次向本律师咨询,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代理人向其分析了法律关系,并告知其诉讼风险,建议当事人搜集并固定分居的相关证据。

2022年7月初,接受委托后,王某欲起诉武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向本律师陈述案情时称其长期在外务工,与武某之间无联系,王某的父亲于2021年中旬、2022年五、六月分别接到过某县人民法院派出法庭的电话,但均未置可否。本律师遂在该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到2022年武某起诉王某离婚一案,联系到办案法官后得知本案尚未开庭,便立即与法官协调商定开庭时间。次日上午,本律师作为被告王某的代理人同被告王某一起参与了庭审。

庭审中,武某要求婚生子武甲(2005年11月18日生)由其抚养,王某承担孩子的抚养费34400元(从2020年4月起每月承担孩子的抚养费800元,直至孩子满18周岁止),并要求原、被告共同承担夫妻债务160000元。王某表示同意离婚,同意孩子由王某抚养,但仅承担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孩子满18岁期间的抚养费,每月支付700元;对原告所举债务被告毫不知情,不同意负担债务;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某县商品房一套,价值300000元。举证质证时,本律师对原告所举其借款的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提出异议:原告所举三份借条均仅有原告本人签字,无转账记录相对应,原告辩称借款时交付的现金,亦无其他证据佐证,因此对该三份借条的真实性存疑;且借条的落款日期均为2020年4月告离家出走之后,在双方毫无联系的前提下,即便借款事实存在,被告对原告所述借款的事实及金额毫不知情,被告没有举债的合意、未进行过追认、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仅凭该三份借条无法证实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不应由被告共同负担。经法庭调查,案涉房产确系原、被告婚后购买,系原、被告共同共有,尚处于按揭状态,被告曾多次偿还按揭款并有还款记录(银行流水)为证,原告对还款记录无异议。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调解结案,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武某抚养,被告王某自愿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0元,并在调解结束后当庭支付;原告不再主张由被告共同负担债务,被告自愿放弃分割共同财产,双方一致同意待孩子成年后结婚时将共同的房产赠与孩子,并办理过户登记。            

办案小结

本案原、被告对离婚问题、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均无异议,争议的焦点为抚养费及共同财产、债务的分配。

关于抚养费:本律师在举证时证明了被告的个人收入情况,经调解,原、被告各自退让,协商确定了婚生子武甲的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关于债务的处理:本律师在庭审时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在调解时向其释明举证不能的后果,被告不再要求原告承担债务。关于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告不同意将该房产作价分割给被告,表示武甲系原告的唯一合法继承人,该房产今后将由武甲继承,而被告要求分割该房产的初衷也是出于对原告的不信任,欲通过作价分割该房产获取部分的房屋价款以便将来供武甲使用,因此,在本律师的建议下,双方最终协商按揭贷款由原告继续偿还,将该房屋附条件地赠与给孩子,待所附条件生效时,双方将该房产赠与孩子并办理过户登记。

本案从接受委托到调解结案,仅花费两天时间,最终取得了令原、被告均满意的效果。对此,本律师深有感触,在办理离婚案件时,扎实的专业功底和素养必不可少,但更需要的是根据实际情况,精准把握案情,随时调整办案方案,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陈奕莹律师,女,汉族,执业于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2016年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同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18年执业后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8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