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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佳美律师
执业资质:1110120**********
执业机构: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公司法股权纠纷兼并收购融资借款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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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霍佳美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1日|分类:公司法 |291人看过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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