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英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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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女性遭遇车祸是否可以起诉要求赔偿“奶粉钱”?

作者:张英杰律师时间:2023年01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3次举报
2023-01-13

基本案情


小李是一名90后,今年1月份荣升宝妈,谁知产假还没休完,就意外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左腿骨折,住院治疗20余天。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李无责任。治疗结束后,侵权人并未依法履行赔偿责任,小李将侵权人诉至法院。小李的诉讼请求包含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除此之外还包含了一项特殊的诉讼请求,即“奶粉钱”。

小李主张事故发生时其正处在哺乳期,因事故受伤,不得不使用药物治疗,无法继续母乳喂养,额外产生了购买奶粉的费用,故向侵权人主张该损失。
侵权人抗辩称,“奶粉钱”并非法定赔偿项目,小李的该项主张无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李提交了治疗期间购买奶粉的发票,以及医院出具的禁止母乳喂养的医嘱证明,以上证据能够证明小李确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额外支出了“奶粉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奶粉钱”系小李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合理财产损失,遂判决侵权人在合理范围内对小李支出的“奶粉钱”予以赔偿。侵权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一般常识,母乳喂养能够增强婴儿免疫力,增进母子感情,对于婴儿的身心发展更为有利,母乳喂养系宝妈们的首选。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小李因接受药物治疗,不得不放弃母乳喂养,系无奈选择,同时也支出了额外的“奶粉钱”。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将“奶粉钱”明确规定为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但该损失系因侵权人侵害小李人身权益而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且侵权人存在过错,故该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来源:山东高法


张英杰,天津三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人身损害纠纷。从事法律工作以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北辰区
  • 执业单位:天津三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5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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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20********57 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