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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四性”特征:

发布者:安徽邦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5日|分类:消费权益 |602人看过


1.非法性,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公开性,即“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利诱性,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社会性,即“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行为主体及各自责任?


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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