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视为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上述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如果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可以减轻处罚。
上述法律规定中的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如实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石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