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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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构成自首?

作者:石岩律师时间:2024年05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2次举报
2024-05-13


    《刑法》第六十七条:

  •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视为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

  •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上述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如果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可以减轻处罚。

  •         上述法律规定中的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          如实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石岩律师(电话微信同号:18522427555),现执业于天津世则律师事务所,是一位在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解决及法律顾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世则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9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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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20********97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