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时接待当事人咨询时,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夫妻双方吵架,一方向另一方出具书面承诺:“如婚内出轨,婚后所有财产归妻子,本人自愿净身出户”,或者出具其他形式的“忠诚协议”。那么这种书面承诺或者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在起诉离婚时,是否可以依据承诺书或忠诚协议要求对方履行?
我个人认为,“净身出户”承诺书的性质是对于其将来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财产处分的协议,属于“忠诚协议”范畴。《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当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愿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综上,无论是忠诚协议还是以出轨为前提的“净身出户”承诺书,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