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李悦律师
执业资质:1120120**********
执业机构:天津坚观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侵权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李悦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668人看过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