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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悦律师
执业资质:1120120**********
执业机构:天津坚观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侵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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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李悦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5日|分类:债权债务 |198人看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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