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志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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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元专职律师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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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 野生动物罪案件

作者:白志城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1次举报


一、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被告人罗某某、胡某某夫妇长期前往嘉陵江广元市境内的天然水域、汉江陕西汉中市境内的天然水域通过排钩钓(禁用工具)的方式捕捞野生鱼类销售获利。截至案发,销售金额达人民币247663元。2021年6月24日,被告人罗某某在陕西省汉中市洋县高速路口被公安机关挡获,现场查获排钩等捕捞工具。2021年6月2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罗某某位于四川省广元市的租房内查获其非法获取的大鲵活体3条、冻体大鲵1条。经广元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大鲵系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21875元。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胡某某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费用共计人民币262039.4元。该系列案为广元建市以来最大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也是公安部“长江禁渔2021”行动第二批督办案件,后入选川渝两地高院联合发布的生态司法资源保护典型案例,并于2022年3月6日在央视一套《今日说法》两会特别节目《公平正义新时代—长江禁捕第一年》进行播放。


二、诉争焦点

经法院审理,归纳了如下争议焦点:

第一,本案审理期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但被告人罗某某的捕捞行为发生在2018年至2021年6月,即在该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故本案的法律适用上是否适用该司法解释(注:该司法解释规定了“以非法捕捞为业”系从重处罚情节);

第二,被告人罗某某是否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第三,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告人胡某某是否区分主从犯;

 第四,被告人罗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违法阻却性事由”;

第五,在案扣押的被告人罗某某名下的车辆、手机、自行车、现金等涉案财物法律性质认定。


三、部分辩护词内容

(一)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1.该罪事实方面仅提一个异议:即被告人罗某某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其非法销售金额应当为155096元,而非起诉书载明的247663元。理由有二:

(1)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本案只应当统计被告人罗某某2021全年度和在此之前每年3月1日-6月30日这个时间范围内的微信交易流水。

(2)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告人胡某某之间的微信交易流水不属于非法销售金额。

(二)被告人罗某某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其也是“受人所骗”,系“被害者”,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重点考虑。

(三)被告人罗某某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如实供述案情,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罗某某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之前表现一贯良好,无行政违法记录和刑事犯罪前科。

(五)基于被告人罗某某的成长背景、家庭环境较为特殊,故请求贵院在量刑建议时予以从轻考虑。

(六)关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1.被告人罗某某已合理说明了大鲵的来源。

 2.辩护人认为本案认定四条大鲵系野生的四点理由不合法、不合理、不充分、不科学。

(七)关于扣押的3584.5元现金和皮卡车法律性质认定:

1.现场扣押的被告人罗某某3584.5元现金不是违法所得。

2.被告人罗某某驾驶的皮卡车不是犯罪工具或犯罪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返还。

(八)最后关于罗某某案的几点思考


四、法院的裁判结果

 判处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罗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47663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罗某某、胡某某连带赔偿生态资源损害费用人民币262039.4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吕某某等6人在上述金额内承担166056元的连带责任。扣押的被告人罗某某名下的车辆、自行车、手机等予以发还。一审宣判后,罗某某提出上诉,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五、律师后语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无止境地向自然索取甚至破坏自然必然会遭到大自然的报复。“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和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该案的审理也是人民法院落实《长江保护法》和“长江十年禁渔”,服务生态文明的有效例证。当然,在打击非法捕捞犯罪产业链的同时,也应注意到本案包括被告人罗某某在内系“退捕渔民”这一身份的特殊性,要考虑到他们退捕转产后是否拥有了相应的劳动谋生技能,更要考虑到相关政府部门的安置补偿工作和普法宣传工作等是否到位。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长江十年禁渔”政策落地落实,为子孙后代守护好这一片蓝天、一江碧水、一方净土。



白志城,男,中共党员,司法考试“A”类资格,现任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广元
  • 执业单位: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820********6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