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黎某某甄某某借款36000元,并出具了欠条,双方已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且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黎某某未按约分期清偿借款,已构成事实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甄某某要求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甄某某要求黎某某返还两台苹果MacbookPro13寸电脑,因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故对甄某某要求黎某某返还电脑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以支持。关于甄某某要求黎某某支付律师代理费,因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其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黎某某所欠甄某某借款36000元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甄某某借款36000元;
二、驳回甄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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