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实为民事纠纷。辩护人通过会见张某了解到,当时张某与他人合伙从事医药销售,在为某医药公司销售药品时由于部分产品滞销而造成了给某医药公司回款不能。涉案药品均由某医药公司提供,张某等人无选择药品种类的权利,只是代为销售某医药公司提供给其的药品。涉案合同也由某医药公司一方提供,合同随药品配送时一并由某医药公司交由张某等人签字,张某甚至在签字时都未阅读过合同内容。张某等人后续不再从事医药销售工作也是因为其使用的营业执照被收回,张某也没有占有未售出的药品。根据张某的表述,张某与某医药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未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也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某医药的财物,而是由于市场客观原因形成了对某医药的经济债务。因此,辩护人认为张某的涉案行为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