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雪婷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7日 2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的被告人参与了一个大型传销活动组织,该传销组织平台登记会员13.5万人,总层级23层,分布涉及31省457个地市,涉案资金达143.86亿余元。
该传销组织部分人员已被判刑,且均是实刑。本案的被告人位于团队中的第 3 级,下属最大层级 11 级,下级数量为1 022。如果按照之前的判例,那我的被告人必然会被判实刑。
在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无罪辩护法律意见书,无罪理由如下:1、其不是案涉传销活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也不承担管理、协调职能,其不属于传销犯罪的主体,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2、“3级+30人”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3级+30人”是构罪的前提,在该前提下,应当进一步认定组织者和领导者。3、本案证据存在重大缺陷,司法鉴定书无完整电子数据,并且存在会员多次注册未除重,人员、层级不清,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所在层级、下级层级及下级数量。
几经博弈,最终我为被告人争取到了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最终经过庭审,我为被告人据理力争,法院最终采纳了缓刑的量刑意见,我的被告人在前案人员无一缓刑的情况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