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律师
李凯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南-驻马店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婚约财产纠纷中,谁先提出不继续生活,就有过错?提出者要退还或者不能索要彩礼款?

作者:李凯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91次举报

      基本案情:原告崔某与被告严某经媒人介绍,订立婚约关系。2017年1月23日原告向被告严某,严某某,马某下彩礼款36000元;2018年1月2日又下彩礼款99000元。2018年1月28日举行典礼,被告严某带有嫁妆:一台立式空调、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六双被子。原、被告于2017年12月26日同居生活,被告于2018年11月份与原告分居生活。另外,原、被告举行典礼时,原告给被告严某购买的由三金(价值16000元)、衣服(价值10000元)、手机(价值3500元),原告崔某在与被告严某同居期间,被告严某曾怀孕后流产。

       原告委托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李凯律师接受该案件后及时与原告进行案情分析。原告委托后首先问我一个问题:原告崔某认为自己提出的不与被告崔某共同生活,按照农村习俗原告崔某提出不继续同居生活就不能要求被告退还彩礼款。原告自认为自己理亏,但又想要求被告退还彩礼款;这个问题在农村中较为普遍,这就涉及到“风俗习惯与法律规定的冲突”,是依据风俗习惯还是按照法律规定?国家大力提倡依法治国,大到国家治理,小到个人生活方方面面都要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习俗与法律冲突的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崔某向被告严某等人主张退还彩礼款是有理有据的。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主张退还彩礼款,要证明什么时间支付的彩礼款以及彩礼款的数额,什么时间举行的典礼等内容。另外,还要查明被告严某是否有怀孕等情况。由于李凯律师与原告在庭前已经仔细分析案件,对庭审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预判。在庭审中,游刃有余。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严某、严某某、马某退还部分彩礼款。

     通过本案,李凯律师认为:1、律师要与委托人庭前充分的沟通案情,避免遗漏案件事实,影响案件结果。2、当事人不是从事法律工作的,对法律法规较为陌生,要耐住性子,用通俗易懂的话让当事人明白你的意思。3、要纠正当事人错误的法律观念,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也是普及法律的过程。


李凯主任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8338552196。河南振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创始合伙人;律师协会维权权益委员会副主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振楹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720********9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程建筑、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