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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发布者:赵宝龙民商事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365人看过

铁锋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首例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2021年1月8日14时,铁锋区人民法院4号法庭,员额法官刘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规定,开庭审理了一起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并当庭宣判,该案也是该院在《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审结的第一起民事案件。

  案情简介

  法庭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巩某甲与申请人巩某乙系父子关系。巩某甲因患脑梗塞、糖尿病、脑萎缩等多种疾病十余年并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因此,巩某乙向铁锋区法院申请依法宣告巩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铁锋区法院根据巩某乙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巩某甲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司法鉴定。随后,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为巩某甲系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庭审中,巩某甲的妻子作为巩某甲的代理人参加诉讼,且同意由巩某乙作为巩某甲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该类案件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而现行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该规定源于《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但扩大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范围。《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范围为“精神病人”。但成年人可能因多种原因导致行为能力欠缺,本条采用了《民法通则意见)中关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核心表述,使因严重疾病、身体残疾,年岁过高等原因不能辨认自身行为的成年人归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范畴,本案的被申请人巩某甲即属于此种情况,该案的判决,使巩某甲处于应当获得监护的状态,有利于对其提供特别保护,也能够实现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对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的归责,更符合实践的需求。

  《民法典》颁布后,铁锋区法院立即组织全院干警进行了学习,在今后的工作中,铁锋区法院还将按照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中强调的“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切实增强贯彻实施民法典的责任感、使命感。”的指示精神,继续加强全院干警对《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提高运用民法典的能力水平,在个案裁判中加强以案释法和法治宣传,让民法典真正走进人民群众心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司法服务贡献力量。

来源:民法典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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