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诉请父亲“履行探望权义务”的警示!
离婚后,父亲或母亲未探望,孩子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主动要求父亲或母亲对其进行探望?
近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请求探望权纠纷案,判决父亲文某履行探望权义务。据了解,这也是民法典实施后四川审结的首件未成年人请求探望权案。
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条规定明确了离婚后父母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以往,我们见的最多的诉讼案件是,孩子父母中的一方因积怨较深或者因有抚养费支付纠纷等,以各种形式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孩子的法定权利,后被对方起诉至法院。
然而这起案件却是离婚后父亲近一年未去探望女儿,被女儿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父亲对其进行探望。此案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此案给离婚后拒绝探望孩子的父母敲响了警钟:探望权不可随意放弃;就算自我放弃,法律也不会承认。
据介绍,我国并未对如何具体行使探望权作出详细规定,也没有对不行使探望权的后果作出明确规定。鉴于“探望困境”和“探望不作为”并不少见,相关法律短板应该补上,但此案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的审判方向和思路。因此,就算孩子没有跟自己一起生活,但是生活上和心理上都需要尽量的给孩子充足的父爱或母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