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亦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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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纠纷的处理技巧

发布者:黄亦辉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8日|分类:拆迁安置 |636人看过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一经合法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即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相当的处分权与排他权,因而该权利是排他性极强的权利之一,属于用益物权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可以看出,当宅基地使用权发生权属纠纷时,适用的是行政机关处理前置的程序,即先由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处理,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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