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志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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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贵州星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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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夫妻关系走到尽头时,律师朋友给您的二、三点 逆耳建议

发布者:肖志银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 |476人看过


最近身边很多朋友在得知我在做律师后,或多或少都以给我电话或微信的方式进行了一些法律咨询,在咨询的过程当中,感触颇深,因此现就他们提的各种问题,现做出一些总结性建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我们知道,男女双方在刚开始相处的时候都是你侬我侬,双方都巴不得将自己的所有都无私的奉献给对方,但是对于恋爱、婚姻美好的憧憬,肯定往往都是包含有梦幻色彩的,这其中特别是部分女性朋友,因此在当双方为了生活的琐事,为了家庭的和谐而长期的处于对立战线中开战时,那么难免双方都会对彼此失去耐心,甚至会成为最“了解的仇人”。

至于走到这一步,不仅是当事人双方,甚至对家庭及旁人来说也是不愿看到的结果,但是当事情发生并已经不可避免时,作为律师来说我们更多考虑的是怎么最大化的去维护我们自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孩子”及“财产”是我们考虑的重点对象。说到这里,大部分人会说我考虑问题太冷血,但是当您有过亲身经历过后,您又会觉得我考虑的问题很热心、很关键,因此,无论您是认为我冷血还是热心,我还是要提醒您以下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们知道,对于在婚姻当中的弱势一方“女性”来说,最痛苦的是经历骨肉分离之苦,因此小孩对于婚姻当中的女性来说尤为关键,这也是女性在婚姻当中常常被男方牵制甚至被控制的重要原因,因此维护女性在婚姻破裂时的合法权益更为重要。

一般来说,根据法律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而哺乳期根据相关解释的规定,一般推定为“小孩两周岁以下”,也就是说在离婚过程中,如果小孩还处于两周岁以下,那么小孩的抚养权,在法院的认定过程中一般会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

那么当小孩处于两周岁以上呢?一般这种情况下,小孩的抚养权法院认定的综合因素较多,但都离不开一个原则,即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稳定成长原则考虑。因此一方只要有违背这个原则的因素存在,那么都是法院考虑不给予其抚养的因素,因此反过来看的话,一方只要存在以下几个原因之一的话,就是法院优先考虑的因素,即:(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因此在具体案件当中(1)和(2)都是可以为女性保驾护航的关键因素,同时女方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意向也是这场长久战役的加分项。

最后,在法律的规定当中如果小孩已经年满十周岁以上的话,法院还要考虑小孩本人的意见,但这一点长长会被当事人所忽略,因此这一点也是女性朋友常常可以做出努力的地方。

以上是对女性朋友在婚姻当中及如果当婚姻出现破裂时的一些律师个人建议,望对您有所帮助和指引,下期将会对财产方面给予一些个人建议,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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