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因涉及隐私,当事人均为化名)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0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某某村七组807号其租赁的出租房外,对其从广州购买的950条香烟通过熔接货运部运达收货时,被成都市金牛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现场档获,同时在其租赁的出租房内查获10个品种共计3223条香烟。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查获的所有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四川省烟草专卖局鉴定,查获的香烟价值总计人民币584040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被当场档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为支持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处罚。
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谢佳佐律师、董鹏飞律师、程旋律师、曾浩律师团队在接受犯罪嫌疑人父亲委托后,迅速开展工作,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对其进行安抚,帮助,指导。
最终,通过多次会见,反复专研公诉机关掌握的证据材料和检察院几百页后的卷宗,以及多次不畏艰险的调查取证,穷尽法律库寻找对犯罪嫌疑人一切有利的法规。最终在“霹雳刑办组”不懈努力下,成功举证说服公检法接受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对犯罪嫌疑人变更罪名起诉,最终为成功帮犯罪嫌疑人减少坐牢期限两年以上,为犯罪嫌疑人全家减少经济损失高达二十万以上,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