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程旋成功为当事人变更罪名,减少坐牢服刑期两年以上!!!为犯罪嫌疑人全家减少经济损失高达二十万以上!!!
谢佳佐律师、程旋律师、董棚飞律师是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刑事办案组的精英团队。刑事案件是关乎当事人自由甚至生命的案件,非同小可。并且刑事案件面临司法程序复杂,冗长。法律检索困难,寻找证据支撑艰难的局面。高端的律师事务所往往都会是团队合作的模式来办理刑事案件。因为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团的智慧,能力是无穷的。这也是律所,团队高端,对当事人负责的体现。本月,在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向来有着 “霹雳刑办组”称号的谢佳佐律师、董棚飞律师,程旋律师,曾浩律师团队又成功出色的完成了一起刑事辩护,成功帮犯罪嫌疑人减轻坐牢期限两年以上。为犯罪嫌疑人全家减少经济损失高达二十万以上!!!
案情如下:(因涉及隐私,当事人均为化名)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0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某某村七组807号其租赁的出租房外,对其从广州购买的950条香烟通过熔接货运部运达收货时,被成都市金牛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现场档获,同时在其租赁的出租房内查获10个品种共计3223条香烟。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查获的所有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四川省烟草专卖局鉴定,查获的香烟价值总计人民币584040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被当场档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为支持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处罚。
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谢佳佐律师、董鹏飞律师、程旋律师、曾浩律师团队在接受犯罪嫌疑人父亲委托后,迅速开展工作,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对其进行安抚,帮助,指导。最终,通过多次会见,反复专研公诉机关掌握的证据材料和检察院几百页后的卷宗,以及多次不畏艰险的调查取证,穷尽法律库寻找对犯罪嫌疑人一切有利的法规。最终在“霹雳刑办组”不懈努力下,成功举证说服公检法接受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对犯罪嫌疑人变更罪名起诉,最终为成功帮犯罪嫌疑人减少坐牢期限两年以上,为犯罪嫌疑人全家减少经济损失高达二十万以上!!!
本案部分辩护词:
一、被告人黄金枝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结合本案,涉案烟草制品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系伪劣卷烟,并经四川省烟草专卖局鉴定,涉案卷烟价值584040元,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且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也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被告人黄金枝的刑事责任更为适宜。
二、黄金枝的行为构成未遂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之规定,结合本案金牛区烟草局和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办案人员查获的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未获得任何非法利益,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2款:“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第8款:“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确定从宽的幅度。…(2)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之规定,建议贵院综合黄金枝的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对黄金枝减少50%的基准刑。
三、被告人黄金枝具有坦白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之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黄金枝在成都市金牛区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过程中,就已经交代全部罪行,认罪态度好。因此,被告人黄金枝的行为构成坦白。
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5款:“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工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第15款:“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过二年…”之规定,建议贵院综合考量案件情况,以及被告人黄金枝认罪悔罪的态度,对黄金枝减少20%的基准刑。
四、被告人黄金枝的行为系未遂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017年6月10日,被告人黄金枝驾驶一辆白色时代牌轻型货车(川A24H76)到金牛区天回镇石门村七组804号院内出租房门口准备搬运车上烟草制品时,被金牛区烟草局和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的办案人员挡获归案,查获的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未获得任何非法利益。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之规定,结合本案情况,被告人黄金枝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未遂犯,理由如下:
1、根据《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第三条,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具有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行为之一。而本案中,办案机关查获的烟草制品,系被告人黄金枝从广州白云区石井村购买,准备销售给小商铺,在运输和存储时被挡获,尚未进入批发或者零售烟草制品阶段;
2、作为与非法经营罪同样行为方式的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界定,明确存在犯罪未遂形态,如果非法经营罪没有未遂,那么同样的行为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同犯罪形态,破坏了刑法的统一性。
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2款:“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第8款:“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确定从宽的幅度。…(2)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之规定,建议贵院综合考量案件情况,以及被告人黄金枝认罪悔罪的态度,对黄金枝减少50%的基准刑。
五、涉案的金额不应当直接作为评判被告人黄金枝罪责的唯一依据
1、涉案烟草制品的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
(1)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17年6月12日,委托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黄金枝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石门村七组804号出租屋内查获用于销售的黄金叶(天叶)25条、云烟(软大重九)25条、云烟(紫)1690条等共计10个品种共计3223条进行鉴定。而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于2017年6月14日出具了两份检测报告[编号:ZW01170635187-35196(样品基数3223条)和编号:ZW01170635186(样品基数950条)],认定涉案烟草制品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其中编号为ZW01170635187-35196的检测报告具有公安机关的委托手续,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其中编号为ZW01170635186的检测报告没有公安机关的委托手续,根据刑事诉讼程序的严苛性要求,相关检材必须有相应的委托手续。因此,对于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编号为ZW01170635186的检材报告存在重大瑕疵。
(2)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17年6月12日,委托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对黄金枝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石门村七组804号出租屋内查获用于销售的黄金叶(天叶)25条、云烟(软大重九)25条、云烟(紫)1690条等共计10个品种共计3223条进行鉴定,四川省烟草专卖局于2017年6月13日接收鉴定聘请书。但是四川省烟草专卖局于2017年6月10日就出具了《价格证明》,并明确表示是2017年6月10日收到成都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的委托出具的证明。因此,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价格证明》也存在瑕疵。
2、被告人已经供述其购买的烟草制品购买价格为68000元。
黄金枝的全部供述,均稳定供述全部烟草制品买成68000元,且能够稳定供述购买烟草制品地点为广州白云区石井村
四、被告人黄金枝还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黄金枝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危害性,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
2、被告人黄金枝尚有4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从事非法经营的目的也是为了这个家庭。其在案发后及庭审中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后悔,认罪悔罪,请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其早日回归社会,承担应尽的家庭责任。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规定的“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
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第四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一)查获的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二)查获的复烤烟叶、烟叶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
(三)烟丝的价格按照第(二)项规定价格计算标准的一点五倍计算;
(四)卷烟辅料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辅料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草行业生产卷烟所需该类卷烟辅料的平均价格计算;
(五)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烟草专用机械的价格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全国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进行计算;目录中没有该烟草专用机械的,按照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目录中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的平均价格计算。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09篇 )
第五条 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