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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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李某茂与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涛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6日 5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博,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乐,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贵,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茂与被告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博、刘乐,被告开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王保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将办理利君未来城X期X号楼X单元X室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2、被告按已付购房款总额,以年利率6%为计算标准,从房屋交付后满365个工作日的次日开始计算到办理完毕备案手续截止时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9月6日为82918元,起诉后至实际办理完毕备案手续时的违约金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年利率6%计算。

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红旗东路与北辰大道交汇处利君未来城1期1号楼2单元22002号商品房一套。2015年3月26日,被告将上述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交付房屋后36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被告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原、被告自愿签订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据合同第十五条约定,被告应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被告至今未完成将办证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协办义务,故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原告对被告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选择了退房赔偿损失的情形,对不退房情形下承担违约金不予选择,故本案不存在双方对不退房情形下承担违约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现原告在不退房的情形下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且原告未提交被告逾期办证所致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保全费,因未实际产生,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将办理位于未央区红光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DK1)[利君·未来城]第X幢X单元X层X号商品房屋权属登记需要由被告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二、驳回原告李某茂的其余诉讼请求。


李涛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律师本科期间就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执业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10120********3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