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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老太,化身“毒王”

作者:陈鑫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12次举报


作者:陈鑫,江西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标签:刑事犯罪

主要内容:疫情防控涉及的刑事责任

正文:

近日随着南京机场疫情的病毒传播链不断发散,全国各地的确诊病例也是逐日增多,而临近南京的扬州,也因为一个毛老太的出现,成为了新一轮的疫情爆发地。现整个扬州也因为这个毛老太的出现,致使全城人困在家中,陷入人人自危的状态。根据8月3日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已发布通告,称已经依法对64岁的毛老太,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其中通告多次提交了毛老太隐瞒旅居史、不配合疫情检测防控措施等。那么对于疫情期间诸如毛老太等人的行为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现说明如下:

1、隐瞒旅居史、接触史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疫情严重地区流入人员,故意隐瞒流入经过,或者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过密切接触,拒绝接收流行病学调查,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不配合疫情检测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如果个人隐瞒行程,拒不配合流调,公安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予以罚款至拘留的治安处罚,而性质严重,构成妨害公务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还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法律责任。

3、擅自离开封闭、封控区将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新冠密切接触者未出现症状,必须在指定区域接受隔离观察,拒不配合的;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阻碍卫健部门、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依法采取检查、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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